2011年7月10日星期日

法律被政府废了——关于海域使用权异议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组长:王秀英

被申请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1121晚上,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我村村委楼粘贴了一份公示,公示称福安人民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2010135文为闽东丛贸船舶事业有限公司申请补办我村前2.7516公顷超面积填海工程的海域使用证。

2011124,我村向福安海洋与渔业局递交了海域使用权异议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见证据一)。

2011323,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给我村送达了一份《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告知单称你村反映的问题证据材料至今未补交(见证据二)。

2011328,我村向福安海洋渔业局回复了《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并再次确认我村提交《海域使用权异议书》时已经提交相关证据的事实(见证据三),同时还补交了我村村民家家户户陈述海蛏苗被强行填毁的数量记录。

2011428,我村收到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出的安海渔答意见书【20116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见证据四)。意见书称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申请复查的理由如下:

一、福安政府以专题会议既要确认海域使用权属是一种违法行为。《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的;(三)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需要的。该非法填海的海域并不属于此类用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九条:(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属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会议纪要它侧重于记录贯彻有关工作方针、政策、会议议程、通过决议、讨论、商定、研究下一步工作等要解决的问题记录,岂能作为确权的记录?

二、被申请人引用海域使用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也是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循的事实。为此,被申请人更加依法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法律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是依法取得,而被申请人却在为违法使用者公示为其补办海域使用权,这是一种与法相悖的行为:

1、被申请人公示的海域历史以来都是申请人所有与使用,申请人在提出异议中已提供了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据。

2、现占用海域的单位不但没有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反而在申请人使用的海域上进行肆无忌惮的践踏申请人数额巨大的养殖产品,且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随意填海,被申请人不但不制止,反而听之任之,还为其违法行为公示补办使用证,那么福安这个地方就无国法可言。

3、被申请人称公示的海域是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在证据三的第三条中已经提出,是历史遗留问题就拿出遗留证据,并依据相关法规处理后再登记,不是由被申请人说我是法律就是法律,我说什么就是什么。该争议的海域历史以来没有任何单位使用过,也没有任何单位取得海域使用证,哪来历史问题,申请人有权知道历史内幕

4、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请用海单位应提交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连申请人大量被强毁的海蛏苗都分文未赔偿,更谈不上用海单位有利益相关者提交的解决方案协议了,被申请人岂能无视法定要件为其补办海域使用权?另外,被申请人的行为也违背了本法第四十七条和五十条第五项。

5、被申请人称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点没错,但是申请人也是国家的人,被申请人只能依据国家法律行使职权,而不能滥用职权,国家的法律是为国家的人民行使权力,不是为违法者特定的。另外,甘下线都是海岸线,是不是每个村前的海域使用权都是国家所有?都无偿的随意确权的非法侵占的企业?难道唯独申请人村前的海域是国家所有?如果申请人村的村民不是国家的人,不适合适用中国的法律,那么被申请人就把我村村民送到国外,或者星球之外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违法填海单位补办海域使用证是错误的!本复查申请书的前提不是信访,而是针对被申请人的公示提出异议,本复查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即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因为申请人是弱势的群体,在法律与政府面前,只能跟随被申请人歪曲的答复随之歪曲。申请人请求福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该非法占用的海域,并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说法!

申请人: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