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2日星期六

菏泽市法院退回黑监狱受害人郭娜起诉书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2日,菏泽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收到单县郭娜的行政起诉状。其内容是状告单县政府违法设置黑监狱,请求法院确认单县政府设立黑监狱限制郭娜人身自由违法。1021日菏泽市法院电话通知郭娜,退回起诉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菏泽中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其用电话通知退回起诉状,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郭娜因拆迁问题而去北京上访,818日晚十点左右,被单县当局截回单县,关在黑监狱内达23天。郭娜为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向菏泽中院起诉。菏泽中院置之不理,她表示将向山东省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