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星期五

2011北京“独立参选”综述之四:官方对选举的控制


(维权网信息员德明报道)基层人大选举是选民直接投票参与的活动,因此就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官方之所以能使选举的结果符合自己的意志,除了对独立参选人进行压制,重要的是在以下方面控制选举的进程和选民的意志。

1、选举的组织机构,如选举委员会、选举办、选民小组,都是官方机构或由官方主持的。《选举法》第二章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组织机构本身不是中立的,独立参选人或第三方也无从参与和监督,这是官方能够控制选举的组织保证。
2、选举事务的控制。《选举法》第十条中选委会的职能,如选区的划分、选举日程的安排、候选人的确定等等,都是由官方一手控制的,独立参选人无从参与,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
3、控制选举信息。选区划分、选举进程、候选人推荐情况等等关于选举的重要信息,由官方掌控和发布,很多时候,这些信息被有选择地对独立参选人保留,使独立参选如同走夜路。
4、控制选民的意志。官方能够控制选民的意志,在于政府掌握的各种资源。《选举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关于选区的划分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单位选区,选民意志更容易控制,因为所谓“单位”基本上是官方的或从属于官方的,能够控制单位选民的利益,就能够控制他们的选举意志。在居民选区,有时选举组织者会直接对选民进行指导性投票。由于秘密写票间的设置并非普遍,很多选民是在旁观或监督之下进行投票,他们就不敢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愿。
5、控制选举的结果。监票人是由官方决定的,投票后的唱票、计票过程都是由官方操办的,这个过程是不透明的,独立参选人或第三方无法监督。

通过以上这些方面的控制,基层人大选举虽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仍然能够按照官方的意志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