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南通公民蔡国泉质疑司法不公申请调取证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蔡国泉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争议一案在港闸区法院开庭,港闸区法院作出维持该局的行政行为。蔡国泉不服,认为该案审判程序违法,有人操纵审判长,现已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

2012626,蔡国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南通市中级法院申请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像。该录像记录了庭审的全过程,包括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旁听席上有人通过法警(警号:326620)与审判长交头接耳,操纵审判长。当时还有新闻记者在场。南通港闸区法院审判黑幕可见一斑。

附: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蔡国泉

我诉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一案,已经上诉至你院,为查清本案事实和证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向你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

1、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提供的录像不完整,刻意隐瞒了第三人打人的情节。该录像在被上诉人处保管。
2、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旁听席上有人通过法警(警号:326620)与审判长交头接耳,操纵审判长。一审法院对该审判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监控,当时还有新闻记者在场。

因客观原因,上诉人无能力调取,请你院依法行使职权,调取上述二份录像。特此申请。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蔡国泉
201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