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237名上海公民签名抗议法院剥夺公民代理权(图)




(维权网信息员任泉报道)125日,上海237名(详见签名单)公民第1次联名抗议上海法院剥夺公民代理权的违法行为。多年来,上海公民代理人默默地义务为权益受侵犯的弱势群体依法维权伸张正义。部分公民代理人被公安机关认为“跟政府作对”而多次被威胁恐吓、抄家、拘留、劳教、判刑、关黑监狱、暴力殴打等迫害、随时面临抓捕。陈小明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做公民代理被判刑后打死已有6年多。

据不完全统计,自从201311日以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剥夺陈建芳公民代理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剥夺张国安、韦开珍、李维玲、朱佩芳、蔡孝敏公民代理权,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剥夺马亚莲、韩忠明公民代理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剥夺韩忠明、沈领公民代理权等等。法院把所有行政诉讼(民告官)的案子用《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法院以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并非当事人的“近亲属”为由,恶意把公民代理人拒之门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397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允许公民代理民事诉讼,也可以代理行政诉讼。

有法律无法治,有宪法无宪政造成上海法院“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违宪违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

上海237名公民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海237名公民坚决支持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宪政之路”。

随时面临抓捕的上海义务公民代理人:
陈建芳:15026516445
蔡孝敏:13917465583
韩忠明:13671719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