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

洛阳规划局公开了政府信息,但威胁不得随意传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7日,张葡萄通过邮寄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于20131127作出的洛规信公告字(2013)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重新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和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于20131127日作出了洛规信公告字(2013)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00201100130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300201100127号);(3)上述两证所附用地坐标图”但该局威胁张葡萄“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张葡萄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张葡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葡萄认为: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方面认定“你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又认定“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显然属于自相矛盾。因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要广而告之,故所谓“不得随意传播”,恰恰说明,规划局的政府信息,见不得人。

规划局称“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明目张胆对张葡萄进行威胁。首先,既然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什么不能随意传播呢?其次,张葡萄传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受到鼓励,不存在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后,规划局以“追究法律责任”为由,对张葡萄进行威胁,不准张葡萄传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