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

南通中院的“专项整治”是什么货色?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03281825分,法制日报微博发表了《南通启动闹庭整治 一旁听人员被拘留10(简称《整治》)一文,许多网站纷纷转载。同时,报刊、电视台也纷纷跟进,可谓雷厉风行,闹得沸沸扬扬。《整治》所谓的“专项整治”既不是整治司法腐败,也不是整治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而是专项整治公民代理人和旁听者,并指名道姓地列出了倪文华和张华加以鞭笞,杀鸡儆猴。但南通中院的“专项整治”究竟是什么货色呢?

一、关于张华“闹庭”问题。

《整治》称“张华哄闹法庭,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经多次制止无效,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本院决定给予拘留十日!”但实际情况是:

2014328日下午2点,王广明诉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二审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广明委托倪文华代理,审判长高陈不准倪文华代理,称其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倪文华问审判长:证据何在?审判长说:你心里有数!

审判长如此蛮横,自然引起旁听者的愤怒。随后,审判长问王广明,你是否委托钱琴代理?王广明说不知道。审判长莫名其妙地说,钱琴也不准代理,便强行开庭。

张华举手发言,只是提醒高法官履行告知义务。既然审判长不准倪文华代理,也不准钱琴代理,就应当征求王广明意见,是否另行委托代理人。张华的发言只是提醒审判长履行告知义务,并无恶意。但审判长高陈恼羞成怒,令法警将张华逐出法庭。突然,有六位不速之客扛着大型摄像机闯入正在开庭的审判庭,随意走动对着旁听者肆无忌惮地录像,法庭一时混乱。有旁听者要离开法庭,法警不准其离开。

由此可见。法庭的混乱主要是扛着摄像机的不速之客随意走动和法警不准旁听者离开法庭而造成的。南通法院不整治随意走动的摄像者,也不整治不准旁听者离开法庭的法警,单单整治张华,公正公平何在?

二、关于倪文华是否具有代理资格的问题。

《整治》称“法院经审查发现,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无法律从业资格,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其错误明显:

首先,《整治》未经调查,就断定“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其实倪文华只是户口在山东济南,并非就是山东济南人。况且,倪文华是否为济南人并不重要。不知《整治》特意谎称倪文华是山东济南人,意欲何为?

其次,《整治》称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可谓胡言乱语。倪文华从2004年就获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该证书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司法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三个大红章,证件号:0043622(网上可查),最新注册有效期:2015828日。《整治》凭什么说,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整治》企图剥夺倪文华法律从业资格?

再次,《整治》指责倪文华“也无证据证明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代理人须与委托人要有劳动、人事关系。南通中院擅自规定公民代理人须与委托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恰恰违反了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司法解释之规定。南通中院擅自限制公民代理,更应当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三、《整治》所谓“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不意泄露了天机。

《整治》称“据了解,2012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常审理。”但并没有列出具体事实,却影射倪文华“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罪莫大焉。倪文华究竟是诋毁,还是行使监督政府和法院的权利呢?事实胜于雄辩,让事实说话:

1、倪文华揭露南通地方政府设立黑监狱,以“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是诋毁,还是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

2、倪文华披露南通地方政府将古稀老人李忠琦关押在精神病医院达95天的事实,是诋毁,还是监督政府?

3、倪文华多次报道张亮等遭遇野蛮拆迁,南通地方政府予以推卸责任。这是诋毁,还是监督?

4、倪文华在博客中透露,南通崇川区法院曾经入股房地产,司法公正荡然无存,《中国青年报》跟进报道。这是诋毁,还是监督法院?

5、倪文华还指出,南通中院法官在开庭时,与法警交头接耳,不成体统。这是是诋毁,还是监督法官?南通中院干警如此乱象,是不是更应当整治?

6、倪文华指出,南通中院法官因参加政府会议而迟到45分钟,是不务正业的体现。与其说,倪文华诋毁法官,还不如说南通中院法官自毁形象。

退一步说,即使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也只是由公安机关整治,法院无权整治。南通中院将“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列为法院整治内容,无异于越俎代庖,超越职权。南通中院的越权行为更应当整治。

至于《整治》所谓“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对此,最好列举事实,不要信口开河,乱扣帽子。事实是,倪文华在南通代理民告官的拆迁案件,虽然旁听者众多,但秩序良好。举例说明,有一次南通中院开庭因旁听人员众多,有的席地而坐,有的站着,秩序有点乱。审判长王锡民说,你们远道请倪文华来代理,应当尊重他,你们说话,不但听不清被告的讲话,也听不清倪文华的讲话,对吗?旁听席上顿时鸦雀无声。并不像《整治》所说“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

四、公民代理素质差?需要整治?

《整治》称“目前我市闹庭的现象集中在部分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过程中,这些人往往法律素养较低,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哗众取宠……”这显然是中伤。

首先,《整治》称“部分公民代理素质较低,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哗众取宠……”却没有列举事实,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即使公民代理素质较低,也不是不准代理的法定条件。恰恰相反,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司法解释,明白指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并没有要求公民代理有多么高的法律素质。倒是南通中院法官素质差(前面已经提到,法官与法警交头接耳;随意迟到等),亟待整治。

再次,即使公民代理素质较低,更不是整治对象。南通中院企图对“公民代理素质较低”的现象进行整治,可谓吃错了药。

五、南通中院所谓“整治”,实为钓鱼执法。

审判长故意剥夺王广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激起旁听者的不满,张华予以提醒。暗中待命的法警一拥而上,抓住了张华。高陈法官不会不懂应当告知王广明有另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却故意卖个破绽,以便心直口快的旁听者上钩。

其他旁听者见张华被逐出法庭后,再无心旁听,纷纷离席而去,但被法警挡住,不准离开法庭。有位旁听者吓得哭了起来,法警才让她离开审判庭,仍然强迫其他旁听者继续旁听。

公民有旁听的权利,也有中途离开法庭的权利。法警强迫旁听者继续旁听的怪事,闻所未闻,竟然发生在大力开展“整治”活动的南通中院,岂非咄咄怪事?这不是依法“整治”,而是激怒旁听者,以便钓鱼执法。

六、谁“损害了司法权威”?

《整治》称:南通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庭审后向记者介绍,目前我市闹庭的现象集中在部分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过程中,这些人往往法律素养较低,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哗众取宠式的违反法庭秩序,严重破坏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扰乱了法庭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该依法予以制裁。庭审是裁判的基础,也是诉讼参与人充分陈述和抗辩的讲理平台,每个诉讼参与人都有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决定的义务。关于究竟是谁“损害了司法权威”,值得商榷。

请问南通中院,南通地区法院积累了许多民告官的案件,例如,张亮一人就有20多起案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是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南通中院与南通市司法局共同制定限制公民代理的《规定》。南通地区有27人分别起诉市司法局。上诉时,南通中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也不说明理由。是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开庭时,法官随意迟到或者与法警交头接耳,是不是“损害了司法权威”?等等,等等。

七、南通中院不准倪文华代理的依据,相互矛盾。

南通中院不准倪文华代理的依据,主要是二份文件。一是最高院【2011】行他字第93号文件(简称:《最高院93号文》);二是南通市司法局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作了《关于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南通规定》)。依照《最高院93号文》规定,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代理没有问题。但依照《南通规定》,除了提供推荐书外,还要提供与委托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这二个文件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关键是,《南通规定》与《最高院93号文》相矛盾时,当然应当以《最高院93号文》为准。南通中院擅自制定有悖于《最高院93号文》的文件,是不是更应当列为整治对象?

八、南通拆迁受害人为何舍近求远,请倪文华代理呢?

倪文华早就说过:“希望没有人再找我代理拆迁官司,暴力拆迁太血腥!”南通有那么多优秀的律师,受害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请倪文华代理呢?

一位南通律师告诉倪文华,南通市司法局有个潜规则,凡是南通的律师接受当地的拆迁案子,必须向司法局汇报,并告知详细的细节等,以此限制南通律师接受当地的拆迁案子。

倪文华问:“有具体的文件吗?”

答:“没有。”

倪文华又问:“如果你接受当地拆迁案件会怎么样呢?”

答:“你懂的。”

由此可见,南通拆迁户找倪文华代理,与法律素质无关,而是南通政府制定了潜规定,迫使南通拆迁户不找当地律师,而是舍近求远请倪文华代理,寻求法律帮助。自2007年以来,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写了不计其数的法律文书,并无情地揭露了南通拆迁过程中的大量暴行。南通拆迁户不找当地律师代理,而请倪文华代理,这本身就是当地政府和法院的耻辱!

醉翁之意不在酒,南通中院借专项整治,无非是要整治倪文华,说白了就是不准倪文华在南通代理拆迁案件。但整治倪文华还不如整治南通的潜规则。

南通当局不希望倪文华代理,其实并不难。只要南通取消不准当地律师接受拆迁案件的潜规则,自然就没有人请倪文华代理了;只要南通没有暴力拆迁,倪文华自然不会来代理了。南通政府不准倪文华代理所采取的手段,无异于本木倒置。

南通当局滥用权力,不准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代理,仍然挡不住倪文华为南通拆迁户书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