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星期二

成都温江法院不许警方派法制办人员出庭应诉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4年5月27日,成都温江维权人士江玉诉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一案在双流县法院开庭,由于被告方派出法制办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流法院宣布休庭,改日再审。这是否标志法院独立行驶审判权,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据维权人士江玉说:原定下午2点开庭,由于一个人民陪审员联系不上,一直拖延到两点半还没有开庭,并且没有给他们任何回应,于是江玉开始拨打12368开始投诉,投诉台又转回双流法院,但他们还没有投诉完,法官已经到庭,并重新安排了一个陪审员,当事人同意临时变更陪审员,庭审继续。

但在核对双方代理人身份时,由于被告温江区公安局的2个民警来参与庭审,其中一个是法制科的,另一个也不是办案民警。于是江玉提出:根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条,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办案民警出庭应诉。由于那两个民警不是办理江玉行政拘留一案的办案民警和机关负责人,根本没有出庭应诉的资格。

鉴于此,合议庭休庭20分钟合议,协商20分钟后合议的结果:改日再开庭,并要求被告方依法换直接办案人员和作出拘留处分的领导来参与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