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星期五

南通崇川区政府对抗市政府,中级法院践踏法律胡乱裁定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暴力拆迁受害人张亮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城东街道是何时收到市财政拨付的用于北街小学及周边地块的3800万元拆迁补偿款。2、该款项的使用情况及明细表。崇川区政府作出如下答复:

关于第一项请求,崇川区政府称“本机关没有制作与保存过以上信息,因此无法提供。”但张亮有证据表明,3800万拆迁补偿款系项目推进费。项目推进费是南通市特有的拆迁费用,来自财政,但去向不明。经查,该地块根本没有立项,何来项目推进费。至于项目推进费是谁批准、批准项目推进费有何法律依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尽是谜。崇川区政府讳莫如深,谎称本机关没有制作与保存过以上信息而拒绝提供。

关于第二项请求,崇川区政府称“因涉及其他拆迁户的个人隐私及利益,你须向本机关提供该地块其他拆迁户的书面授权。”但这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属于重点应当公开的事项,故即使涉及隐私也应当公开。

张亮不服崇川区政府的《答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南通市政府作出了二项复议决定:1、维持崇川区政府第一项答复;2、确认崇川区政府第二项答复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答复。

崇川区政府视南通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如同废纸,公然对抗,拒绝重新答复。法律工作者认为,南通市政府责令崇川区政府重新答复是正确的,崇川区政府拒绝提供3800元拆迁补偿款或者项目推进款的使用情况及明细表,不仅对抗市政府的决定,违反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其实质是企图掩盖其使用拆迁款项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张亮对崇川区政府拒绝公开“东街道是何时收到市财政拨付的用于北街小学及周边地块的3800万元拆迁补偿款”和“该款项的使用情况及明细表”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6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通中行初字第0021行政裁定,认为张亮告错了被告,应当起诉南通市人民政府。张亮感到疑惑不解:

1、南通市政府作出“确认崇川区政府第二项答复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答复”是正确的,为什么要告南通市政府呢?南通中院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在逻辑上也说不通。南通市政府在处理行政复议中,难得作出了一次正确的决定,南通中院竟然要求张亮将南通市政府列为被告。南通中院如此践踏法律,实属罕见。

2、南通市政府虽然维持崇川区政府第一项规定,张亮对此不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张亮也应当起诉崇川区政府。南通中院要求张亮起诉南通市政府显然是践踏法律,随意曲解法律规定。

张亮不服南通中院的裁定,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