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星期日

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胜和被劳教 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举行听证会(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1日,在第8法庭就“张胜和被劳教,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举行听证会。法官唐代忠作为审判员主持了听证。

2010115日,张胜和好友谢祥禄17岁的女儿谢雨宏,在其住读的重庆永川北山中学内离奇失踪后死亡。死者父母不服永川公安局作出的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对死亡现场提出强烈质疑。在公安刑警大队长的默许下,委托张胜和写了“破命案悬赏”公告,在永川市内张贴。市民刘功友向《重庆时报》报打了新闻热线,市民杨香文提供了线索。谁知,返回成都崇州的张胜和,被永川公安局以及崇州中山路派出所警察,在不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其是藏独分子为由,查抄了住处和正在经营的酒厂。永川公安局在没有查抄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将张胜和抓捕致重庆看守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向其同时出具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书。同时被行拘和劳动教养的还有死者谢雨宏的父母谢祥禄和石宝莹,报打新闻热线的刘功友和提供线索的杨香文。

在重庆西山坪劳教所,张胜和被当成黑社会人员对待,不准会见家人,强行对其进行超强度的集训,三天不准喝水,实在忍受不了,只有用尿来解渴,撕烂衣服当手纸,每天吃的比猪食都不如。遇到管教警察,要蹲下去,单膝跪地,按规矩向干警问好。每天还要含着眼泪唱劳教之歌和红色歌曲,直唱到值班干警满意为止。拖着老弱病残之躯赶不夜城(昼夜加班,完成生产任务)。因为不服重庆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张胜和写了行政起诉书,邮寄致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劳教所扣押了三个月后才寄出,错过了三个月的有效诉讼时效期。幸好张胜和的儿子得知父亲被劳教,聘请律师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劳教所不准其出庭。绝望之余,张胜和向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写了一封信,信中写到:“我不是藏独分子,是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色尼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酒类企业的总工程师。劳教是冤,企业受的损失与我无关。请主席祥查。”因为此,张胜和被24小时全天候监视。愤怒之下,张胜和连续写下上万个“冤”字。由于遭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张胜和的双脚浮肿,不能行走,终于瘫倒在地,昏死过去,被室友四肢朝天的抬到管教警察面前,才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医院敷衍了事,只草草的给了点药。到现在,张胜和的右脚还随时肿胀。

解除劳教后,张胜和以及因“谢雨宏离奇死亡案”同时被劳教的谢祥禄、石宝莹、刘功友、杨香文,向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地方,邮寄了大量的控告信,同时,接受多家媒体采访,述说冤情。张胜和还到北京上访。2012125日,重庆市劳教委以渝劳撤字(2012)第71号对张胜和作出《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张胜和因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赔偿张胜和被限制人身自由211天的赔偿金38,475.85元。

张胜和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责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

听证会上,年过花甲的张胜和要求被申诉人—重庆市劳教委主任王余果出庭,并对委托代理人唐利波提出质疑,称唐利波就是当年办理5人劳教案的具体经办人。在休庭10分钟后,审判长唐代忠回复说:“唐利波作为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张胜和陈述了其在重庆西山坪劳教所遭受的非人的虐待,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张胜和说:“我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行赔终字第00038号判决,申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我要求赔偿的身体伤害费、继续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予以采信,进行公正判决。第一,我提供的照片是20101112日出狱当天,在重庆一家照像馆拍摄的。照片后面注明了20101112日,况且西山坪劳教所随时有录像监控。为什么法院不采信?这是违背事实、枉法认定。第二,住院档案材料法院不予认定,与本案无关。我认为法院这是没有人性、没有法律意识的认定;自从劳改进入西山坪后惨遭折磨。连拖带拉,延长救治患病,再次住院几十天。现在已患精神巨大压力恐怖综合症,终身残废。这难道不是身体伤害吗!铁证如山,怎能与本案无关呢!第三,关于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认定,法院荒唐的认定原告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未超过一年不予支持的诡辩,我认为有违背国家赔偿的规定。赔偿法上没有以时间限制作为赔偿抚慰金的条文。这样的采信,法院根据哪条法律来判决的?这不是枉判吗!第四,江北区法院既然认定被告对原告作出劳教两年的决定违法,那么所外执行算不算违法!?将普天下的无辜者都进行所外执行,难道说普天下的良民能服吗?荒唐!荒唐!荒唐!第五,根据《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我要求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包括我在四川崇州市工作的地域、在西藏工作的范围,在出生地永川、重庆都应该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六,关于误工赔偿和因误工减少收入赔偿,根据《赔偿法》第三十四条:“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每人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的五倍。”这是一句完整的法律,而江北区人民法院断章取义,只赔偿误工费,没有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枉法裁判,本人坚决不服。

综上所述,现要求赔偿金如下:
1、误工费按两年计算:                            133375
2、身体伤害及继续治疗费:                         360000
3、误工减少的损失,按日平均五倍计算              666,875
4、精神抚慰金:                                  80,000
5、交通差旅费:                                  80,000
合计                                            2040,180

审判员唐代忠要申诉人张胜和对所说的提供证据。被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唐利波作了答辩,说:“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是公安在清理案件时,发现错误主动纠正的。”

中午12时,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