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星期四

陈燕:一个无助单亲农村妈妈的呼救信(图)


【编者按】本网收到一个无助单亲妈妈、山东济南农村妇女陈燕发来的呼救信,信中所反映的情况,实际上,在各地农村都存在。陈燕及其孩子的遭遇只是其中之一。从信中看,对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侵害一目了然,而4年上访维权路却是毫无结果。本网全文刊载,希望当地政府部门能够倾听这个无助单亲农村妈妈的呼救,对其诉求尽快予以解决。


尊敬的维权网:你们好!我是一个无助单亲妈妈、农村的普通妇女,向你求助!
  
一、事实基本情况、理由:
  
婚离了 地没了 没收入 无饭吃 已四年
  
我叫陈燕,女,19787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办事处菅家村152号﹙现和孩子租房住﹚。

200212月结婚,200496日育一子(刘某君),同年我母子二人取得我村责任田3亩(每人1.5亩)。因家暴、男方道德伦理丧失,20108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刘某君由我抚养,而我和孩子的每人1.5亩的责任田,法院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就属于你的,不需要确权、判决﹚为由,只能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有关机关”处理。

二、事件起始情况:
   
离婚了不能再享受该村村民待遇
   
201010月,我依据法院判决和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四章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第五章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三十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及《未成年保护法》等明确规定我到有关机关菅家村两委请求将我和孩子的(责任田、及粮补、养老、医疗、独生子女费、安置房等)各项毫无争议合法公民权益保障与前夫分开。开具证明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将户口分开(公安机关无村里证明无法办理户籍问题),结果遭济北办事处政法委书记(葛三东、中共党员、县政协委员,分管菅家村,具体负责)无情无理的拒绝,你陈燕的户口是无效的。离婚了不能再享受该村村民待遇。恬不知耻说我干了十几年的政法委书记就不懂法。至此,我踏上了漫漫上访维权路。至今还在维权路上为了正义得到伸张、法律的尊严奔波。

三、维权过程情况:

201010月求助县妇联,县妇联与办事处妇联工作人员积极帮助,同样遭拒;201010月求助济阳县信访局,无果-;
2012911日致信县委祖书记-;
20128月求助济南市妇联-;
201211月求助济南市信访局、信访局领导当场电话责成济阳县信访局和相关部门按国家政策、相关法律办理此事(市信访局至今也未收到相关处理意见的回复),后者未按国家政策、法律落实;
201211月上书济南市委王书记;
201349日,济北办事处匆匆出具了一纸既不按国家政策又不按国家法律的答复意见书(附,详见答复书);
201310月又上书济南市委王书记;
201311月省长郭省长;
201312月国家信访局;
20141月国家信访局;
2014226日省市联和督导组;
20144月至5月在山东工作的第四巡视组连续五次批转。各级领导都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属地从未正面答复与我,而是给与藏匿)。

最终石沉大海,上哄下瞒,阳奉阴违。

四、现状:

法院判决“找有关机关”。

四年来!我独自带着孩子吃尽苦头,孩子父亲已与第三者结婚,对孩子成长、生活更是不管不问。我和孩子看病只能去小诊所,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为续,不能安身,何以立命人在、户口在,毫无争议各项权益保障被恶意强行剥夺,始作俑者从未依法、公平、公正、按程序处理(所出具的唯一的意见答复书也不盖公章),201494日市督导组(市信访局)又对对我下达了济北办事处的口头处理意见:

1、孩子可以享有我村(菅家村)的土地收益;我本人只能得到2010年至20145年的土地收益,以后不能再享有(2004年母子二人每人取得土地承包1.5亩,共计三亩)。

2、我和孩子搬离菅家村,安置在离菅家村较远的其他村(马家村)保障安置房一套(80㎡,每人40㎡),按当地的安置房交纳房费。

对此我提出质疑:

1、我和孩子行政隶属于哪个村的村民?选举、被选举权在哪个村?依据什么剥夺我今后的土地收益?市督导组、济北办事处(政法委)默不作答,无言以对;
2、我和孩子的户口落在那里呢?济北办事处(政法委)回答奇葩,说将来户口无用;

如今,又不管不问了,他们让我想想,属地依法办事难,我维权更难。法律在属地丝毫得不到敬畏!

尊敬的维权网,这是我的基本情况。


此致
                                             敬礼

陈燕叩谢  20141030  


陈燕: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看看他们出具的“处理意见书”,这也是四年来,他们唯一一次给我出具的书面材料,简直荒唐极致、何其荒谬,按照其逻辑似乎离了婚就得被剥夺所享有的权利了,就得打入另册吗?当然我也不同意此处理意见。按现行当地政策的所分配方案是按户口分配,我是自然人,户口在、人也在,对于毫无争议铁的事实,我的责任田为什么给了他人呢?为什么用条件﹙办理低保等﹚要把我协调走?我的权利呢?我的自由呢?为什么他人的强烈要求是要求而我的要求不是要求呢?为什么处心积虑的给我办低保却不能依法行政?难道村两委会能凌驾于国家的宪法之上?难道这“有关机关”开发区可以为所欲为吗?难道国家的低保就这么随便办理吗?法律赋予我的我要,不该我要的我坚决不能要,教育我的孩子也是这样,要自食其力靠自己的双手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