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星期日

南通中院编造谎言成被告,济南市中法院再次中止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通中院)编造了“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不符合公民人代理资格”、“全市法院取消其代理资格”等谎言,由《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等几十家媒体发表或者转载,再经互联网广为传播,影响极坏。南通中院通过媒体,极尽羞辱倪文华之能事,蓄意侵犯倪文华的名誉权。特别是《江海晚报》的报道,倪文华的名字出现了11处。故该报道所谓“整顿法庭秩序”拘留了张华,但大量篇幅提到了倪文华,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倪文华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简称:济南市中法院)起诉南通中院。立案后,济南市中法院的主审法官称本院领导对此案十分重视。此所谓“重视”,竟然体现于二次“中止诉讼”的裁定,且一次比一次荒唐。

几经挫折,济南市中法院于201554日受理本案,并于57日送达传票,定于622日开庭。在开庭之前,即516日,济南市中法院突然作出了“中止诉讼”的第一次裁定,理由是“另一案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处理有直接影响,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这里所谓“依法应中止诉讼”恰恰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中止诉讼条件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济南市中法院偷换成“本案与另一案案情基本相同”,显然属于枉法裁定。

在没有通知恢复诉讼的情况下,济南市中法院于98日再次向倪文华送达了传票,定于1020日上午9点开庭。奇怪的是,又在开庭前,即928日突然再次作出了“中止诉讼”裁定,这第二次裁定的理由更荒唐,竟然是“因本案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形”。但济南市中没有具体说明存在何情形,难以令人信服。第一次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而第二次裁定的依据变换为上述条款的第(六)项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济南市中法院用“其他”二字来蒙混,但这在法律上并无空子可钻。此条款为兜底条款,“其他”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济南市中法院系基层法院,只有审批权,无司法解释权,不得随意扩大“其他”的范围,否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司法腐败,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济南市中法院用兜底条款拒绝审理,究竟是中气不足呢,还是别有隐情?只要分析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便可洞察其中奥秘。

关于倪文华是否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问题。

倪文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于2004年获取了人事部、国资委和司法部批准并颁发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的注册资格(编号:0043622)。当然具有法律从业资格。南通中院编造的谎言,不堪一击。这使济南市中法院陷入二难境地,一方面要以公正的姿态面对世人,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南通中院早已丧失了公信力的“权威”。实难两全。

关于倪文华是否具有公民代理资格的问题。

南通中院认定“倪文华不具有公民代理资格”,其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2011)行他字第93号文件《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即“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但不存在倪文华无公民代理资格的因素。虽然南通中院的主审法官称倪文华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却不能举出一例。该主审法官诬陷倪文华的行为,当即引起旁听者的不满。另外,南通中院编造的谎言刊登在《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等报上,难免破绽百出。王广明诉如皋市住建局案,一审由倪文华代理,为什么二审就没有资格了呢?南通中院不能自圆其说。如此简单的案子,能难倒济南市中法院吗?当然不能。难就难在济南市中法院一方面要以公正的姿态面对世人,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南通中院早已丧失了公信力的“权威”。

关于南通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的问题。

南通中院编造“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的谎言,水平太低劣。不仅没有无法律依据,而且在逻辑上也说不通。所谓“依法”,是依据的哪家法律?所谓“全市取消倪文华的代理资格”,请问南通中院:全市法院何时何地以何形式取消倪文华的代理资格呢?世上还有比南通中院更荒谬、更蹩脚的谎言吗?事实胜于雄辩。《江海晚报》刊登“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的谎言后,仅仅不到九个的时间,倪文华还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地代理了一起离婚案,案号为:(2014)通仁民初字第00967号。这恰恰说明根本不存在“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的事实。如果南通全市法院真的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怎么可能在没有撤销“全市法院取消倪文华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倪文华代理呢?南通中院如此蹩脚的谎言能骗过济南市中法院吗?当然不能。济南市中法院之所以要一再裁定中止诉讼,无非是一方面要以公正的姿态面对世人,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南通中院早已丧失了公信力的“权威”。

《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等媒体按南通中院提供的材料所刊登报道称“一些代理人在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作为南通中院整顿法庭秩序的依据。但没有列举诋毁的具体内容。倪文华在网上揭露南通地方政府将七旬访民关进精神病事实,是诋毁呢,还是监督政府?揭露南通崇川区法院曾经是开发商股东,是诋毁呢,还是监督法院?南通中院还发生法官开庭迟到四十五分钟的丑闻。与其整顿法庭秩序,不如整顿法院,包括随意编造谎言的恶劣行为。

济南市中法院从送达开庭传票到裁定中止诉讼,再次送达开庭传票到再次裁定中止诉讼,用心良苦。该院终于想出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来中止诉讼,且可以无限制地中止下去,南通中院也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济南市中法院没有说明究竟是什么情形导致中止诉讼?恰恰说明,济南市中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越权作出扩大性的司法解释,折射了司法腐败,自丧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