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1日星期日

中国律师关于包卓轩等人在缅甸失踪的紧急声明


201579日开始,中国维权律师遭中国警方残酷打压。包卓轩作为被失踪律师王宇与包龙军的独子亦遭牵连。

未成年的包卓轩在首都机场被阻止出境,遭限制人身自由,更目睹了其父被抓捕等一系列过程。事发之后他先是被监控在天津祖母家,后被警方遣送回内蒙古,在指定的学校中、在当地警方监控之下上学。他自由受限,护照等证件被扣押,无法前往澳大利亚完成预定的留学计划,也不能回到北京自己家中居住,更被警方警告不得为其父母聘请辩护律师。

包卓轩既非犯罪嫌疑人,也非罪犯,中国警方对一个未成年儿童的非法措施已经超越了人类容忍的底线。依据中国政府已签署并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第2款之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中国警方对包卓轩的跟踪、监视、限制自由等行径不仅违反国际法,亦违反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106日,包卓轩与其父母的朋友幸清贤和唐志顺在缅甸境内靠近中国的区域被强迫失踪。种种迹象表明,中国警方对包卓轩等三人的失踪具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为此,中国律师现提出如下要求:

1、中国政府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保障包卓轩等人的人身安全,协同缅甸政府及时查找他们的下落,并告知他们的亲属或监护人;

2、中国警方作为包卓轩等人失踪的责任方之一,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国警方应立即停止对包卓轩及其他709事件被失踪律师家属的骚扰,停止阻拦中国人权律师、人权捍卫者及其家人出境的非法行为,保障中国公民的出国权和回国权;

4、联合国及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人权机构应对包卓轩等人失踪事件予以高度关注,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包卓轩等人在缅甸境内及其离境后的人身自由及安全,避免遭受不法侵害。

联署人:

联署人:
余文生(北京)
钟锦化(上海)
滕彪    (北京)
唐吉田 (北京)
张庭源  (重庆)
蔺其磊 (北京)
马连顺 (河南)
蒋援民  (广东)
常伯阳 (河南)
冯延强 (山东)

葛文秀 (广东)
葛永喜 (广东)
李威达 (河北)
兰志学 (北京)
覃臣寿 (广西)
任全牛 (河南)
文东海 (湖南)
吴魁明 (广东)
陈进学(广东)
覃永沛 (广西)

吕洲宾 (浙江)
李金星 (山东)
黄汉中 (北京)
李方平  (北京)
覃玮进  (广西)
张磊 (北京)
黄志强  (浙江)
邓林华 (湖南)
王兴 (北京)
王秋实  (黑龙江)

徐红卫 (山东)
梁小军  (北京)
冉彤  (四川)
付爱玲  (广东)
何伟民  (广东)
高承才  (河南)
王清鹏  (河北)
于全  (四川)
刘书庆 (山东)
陈南石  (湖南)

吕方芝  (湖南)
熊冬梅  (山东)
田园(湖南)
瞿远(四川)
江天勇  (北京)
吴良述  (广西)
么民富(河北)
梁澜馨  (河北)
李大伟  (甘肃)
刘士辉  (广东)

孙强  (湖南)
陈智勇  (北京)
袭祥栋  (山东)
张重实(湖南)
郑恩宠  (上海)
张鉴康  (陕西)
李昱函  (北京)
杨红 (浙江)
王国芳  (广东)
赵险峰 (陕西)

刘长中 (湖南)
王凤明 (河北)
范国刚  (江苏)
陈家鸿   (广西)
舒向新  (山东)
刘正清  (广东)
刘伟  (河南)
童朝平  (北京)

20151011
(至10月12日11时联署已达68名)

此声明由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发起,欢迎律师同行联署。

联署方式: 姓名+执业地,
联署邮箱: yws8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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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辉 13060684699
唐吉田 13161302848
王成   13616501896
余文生 1391003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