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

张凯辩护律师张磊、刘鹏辩护律师李柏光:请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局长黄宝坤进行监察的律师意见


浙江省温州市监察局:

我们是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柏光,是温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办理的张凯、刘鹏等人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张凯、刘鹏的辩护律师。我们在办理这一案件过程中,发现温州市公安局存在以下明确违法、让人有理由怀疑存在违法情形的不正常现象:

一、违法不告知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所涉案情,侦查机关有义务向辩护律师告知当事人所涉的案件事实。但是温州市公安局在我们多次要求其告知张凯、刘鹏等人案情的情况下非法拒绝告知案情。特别是当辩护律师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控告,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要求温州市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告知辩护律师案情的情况下,温州市公安局蔑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仍然拒不告知辩护律师案情。温州市公安局此违法行为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所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互相制约”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也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侵犯了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诉讼权利。

正是温州市公安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坚持违法不告知案情,让人有理由怀疑温州市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查实张凯、刘鹏等人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温州市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张凯、刘鹏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让人有理由提请人民检察院对温州市公安局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监督温州市公安局是否存在“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是否存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

二、侵犯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通信权利。

张凯的辩护律师李贵生和张磊,先后四次致信张凯,但是除了收到疑似张凯所写的“暂时解聘张磊律师”的一纸复印件材料之外,没有收到张凯的任何回复。而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通信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并不能因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就可以被剥夺。特别是,通信权利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明确保障。依此规定,即便是为了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也只能检查通信,而无权剥夺任何人的通信权利。

三、出现当事人在无法见到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解除辩护律师的极端不正常现象。

温州市公安局声称张凯暂时解除了对张磊律师的委托,同日声称刘鹏于同一日解除了对李柏光律师、刘培福律师的委托。而同罪名被羁押的牧师黄益梓亦通过公安人员致信给家属要求家属不要聘请律师、已经聘请的要解聘。众所周知,受到刑事追诉的人获得律师辩护,这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我国法律明确保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人之常情,被羁押的人,往往是最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但是张凯、刘鹏却有悖常理的解除了其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黄益梓却主动要求不要律师,这怎能不令人疑窦丛生?除了当事人受到不正常对待导致出现这一不正常现象之外,如何解释此种同时出现在多人身上的反常现象?

四、在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许可会见的情形下一律不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律师会见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当事人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但是,这并不表示侦查机关将“经许可会见”的权力滥用致“一律不许可会见”就是正当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只有“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并列出了“有碍侦查”的四种具体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许可会见,在没有证据表明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下,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但是温州市公安局现在对于张凯、刘鹏等人案件一律不许可律师会见,而且理由简单粗暴只有一句话“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个不许可会见的理由本身并不合法,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五、不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

温州市公安局只是通知了张凯、刘鹏的家属二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并未依法通知二人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或许温州市公安局会将此条解释为不需要通知具体执行的地点,但是这种解释是不符合法条文字及立法精神的,通知的本义在于让家属知晓被监视居住人被监视居住的具体情况,公安部门在通知拘留、逮捕时往往都会通知羁押地点,没有理由在通知内容上对拘留、逮捕与监视居住区别对待,而且,2006年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对强迫失踪所下的定义是“强迫失踪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许的团体或个人,违反当事人意愿将其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最后又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据百度百科)现在,“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者下落”,不就是让张凯、刘鹏形同被强迫失踪了吗?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已经将强迫失踪行为界定为危害人类行为。

温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时存在以上明确的违法行为、极度不正常的现象,已经严重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其局长黄宝坤对此应当负有直接责任。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职责,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之规定,现依法提请监察机构对温州市公安局及其局长黄宝坤在办理张凯、刘鹏等人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察,请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们。

张凯的辩护律师:张 磊
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