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

沈佩兰无罪——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




【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1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

因此,造成被告人不断上访是多种的原因,辩护人并不否定,访民中也混杂一些不讲道理,过激要求满足私欲的人员,但这是极少一部分;但同样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访民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情的,政府应该帮助解决的,绝不能将访民一概认定为“刁民、贱民、”,应该认真分析访民的正当诉求,加以区分。不管访民的要求是否合理,绝不应该采取暴力对待访民,更不应该动辄以专政手段对待访民。被告人222日被羁押在奉贤看守所,看守人员责令他脱光衣服,被告人认为这是有损于她个人人格的尊严,于是看守人员对沈佩兰施以酷刑。手铐加脚镣并固定在禁闭室地上的铁环上,使其睡不能睡,坐不能坐,七天六夜大小便都在裤子上,使被告人因感染而患上皮肤病。一度曾经绝食抗议。如此以酷刑对待一位老年农妇,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被告人本人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辩护人知晓后,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谈不上“寻衅滋事”。被告人寻什么衅?滋什么事?上访不是必然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蛮横地认定,你只要到北京越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就要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漠视法纪,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极端错误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而有些执法人员漠然置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每月周五去北京越级上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均可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何况法律赋予公民有上访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项事件,公诉人所列举的是今年129日被告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转发《博讯》,鼓动访民上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能佐证被告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6129日下午被告人是属于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有一定界定的。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指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述信访活动是正常的信访活动的界定。

而违法信访活动一般指的是:“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违法上访。”

被告人沈佩兰并非129日下午的上访显然是属于正常上访的范畴。她是到国家指定的信访机构上访,而且当天,并未允准进入国家信访局门内,更无任何过激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公诉人请几位证人对视屏进行辨认,都一致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拿着手机在照相,并没有辨认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有任何出格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交车站,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的照相会造成“严重影响公交车站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吗?由于国家信访局不允许上海访民进入信访局,访民只能短暂逗留在信访局门口西侧的公交车站。视屏上很难看出有严重影响交通的场景。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哪一张、哪一段能印证被告人沈佩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照个相是“起哄闹事”吗?即使影响交通,也是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置,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唯一的证据是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能佐证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这个“情况说明”漏洞百出,说有150余人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聚集并扰乱秩序。你怎么说明这150余人都是上海访民?怎么扰乱的?有哪些影像资料可以佐证?作为警察对严重社会秩序你制止了吗?警察作了执法音频记录吗?

闵行公安局在“工作情况”上说,2016129日下午14时许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非法聚集滋事(上述人员名单由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提供)。

在公交车站聚集就是非法吗?怎样聚集滋事?有哪些后果?都没有详尽地表述。

以上名单并没有被告人沈佩兰,假如在接待司门前聚集都是非法滋事,那么150人都应拘捕,都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单单追究沈佩兰个人的刑事责任呢?

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上海访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或投诉的是上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所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现在国家信访局居然将信访人的名单反馈给被反映人,其反馈的目的并非要上海地方政府解决访民问题,而是要上海予以惩处,沈佩兰就是一例。这和我们党的方针严重背道而驰。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会这样做,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信访局个别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损害了访民的利益,辩护人想在下面加以阐述。

闵行公安局更毫无隐瞒,在 “相关材料”中称:“上海上访人员95人名单已传真给闵行办案人员”,如此行为难道不使信访人胆寒吗?信访部门居然将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如数交给公安机关,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这和《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相违背。《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中央政法委最近发布的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明确指出:“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前”同时又指出:“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据辩护人知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补充材料用以佐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是请居委干部来辨认视屏中是否有沈佩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沈佩兰129日下午确实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但是并没有进去。辩护人需要的是印证沈佩兰占据人行道,影响公交车正常进站上下客,严重影响公交车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视频材料遗憾地未能佐证其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由于在北京开庭,为此专程去国家信访局门口以及门内实地察看调查,刚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说明,129日,凡出示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一概不准入内,而大门离信访局办公地的长巷,约有七、八百米的距离,这能影响信访局机关办公吗?由于不能进入信访局,于是少部分人在公交车站,马路对面、桥北等地散落滞留,车站就在国家信访局西边十几米的路程,其他人分散在对面卫生间门口和桥北。因此车站绝没有150人,在公诉人提供的视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访民的人数以及作为。辩护人并没有见到视频上有近百人聚集,在公交车站上有上海籍的访民,有全国各地的访民,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

被告人沈佩兰是怎么起哄闹事的?北京警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诉人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共交通受到哪些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到什么程度?混乱到什么情况?已经造成哪些后果?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如此推断只要被告人沈佩兰在现场,一切混乱都是由沈佩兰造成的?

这里,公诉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其大前提是只要你沈佩兰在场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其小前提是你沈佩兰在场

所以根据推理,得出你沈佩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明显地可以看出,由于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辩护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假如公诉人提供的是事实,那么,在国家机关门前,有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加以干预。北京派出所不是证明每月末周五派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吗?既然如此,还会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辩护人见到和了解,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常年停着不少警车和警察用以保护国家机关的安宁,沈佩兰在警察眼皮底下对公共场所造成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视而不见,安之若素?为什么不及时加以制止?对这些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者,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拘捕?对这些犯罪者在北京为什么不予讯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予证据保留。对沈佩兰犯罪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办理处罚移交手续?辩护人在视频中未见到警察在执法,只见到截访者,穿着便衣将访民推向巨龙车。这是不是说明北京警察渎职呢?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处理上访人员要求指出:“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时指出:“在执法前要出具执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表明执法人员应遵循的执法程序。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书。你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根据上述政法委的要求,上海并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罚移交手续,既没有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没有对被告人的《训诫书》和处罚意见书。上海警方又怎么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上海公安机关对沈佩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并没有认可和签名,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佩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的处罚移交书,凭什么立案以及起诉?

刚才法庭调查,请当时在现场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原来是被告人沈佩兰于2016129日下午纠集王扣玛等五人非法纠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起诉书已变更为2016年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又与王某某等人聚集在公交车站周围。这一变更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原来的意见书是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在没有新的补充侦查材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思路并没有改变。刚才证人都明确表示,他们赴京上访和沈佩兰无任何关系,都是自发地独来独往,并没有约定。五人之中的陈宝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沈佩兰,“微信”群中的成员相互不认识的人多的是。公诉人怎么能证明他们五个人聚集一起在北京陶然桥北公交车站呢?证人证词充分说明他们是不约而同地在北京上访,并没有任何人召集、组织、纠集,完全是自发的。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他们依然赴北京上访,而且访民越来越多,和被告人沈佩兰无任何关联。因此强将他们拉在一起有些牵强附会。上海访民在129日并不止他们五人,在视屏里辩护人就认识好几位访民,特别是辩护人担任他们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例如访民王震熙、唐根松。他们回沪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辩护人并非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正确。而是想说明同样是129日赴京上访,有的人平安无事,有的人作行政处罚,有的人却要作刑事处罚,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无法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许公诉人会认为被告人沈佩兰还有转发《博讯》材料的情形,因此和其他人不同。辩护人认为,刑事处罚不能做加法,《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并没有两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加起来就构成犯罪。正如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二次又闯红灯,所以加起来就构成犯罪吗?法律上有这样的加法吗?
  
三、沈佩兰转发《博讯》的文稿,构成犯罪吗?

公诉人同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文稿,起诉书认定是鼓动行为,现在又讲是煽动行为,被告人鼓动什么?煽动什么?是鼓动他人去犯罪吗?转发《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也是寻衅滋事呢?翻墙看《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仅仅一个罪名,同样以被告人转发《博讯》,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特地从网上找到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的那篇文章,题目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倒台了,访民依然被愚弄”。被告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构成犯罪吗?我们首先要问,这篇文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造谣?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还是攻击或颠覆政府?这篇文稿是被告人沈佩兰所写还是转发的?这篇文章在国内《财新网》、《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民网讯》、《中国新闻周刊》、以及电视广播都作了广泛报道。其报道的内容远远超过《博讯》,辩护人浏览了国内外的报道,使辩护人了解,原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对访民销号,接受地方政府的行贿,共计610余万元,获刑13年。该信息理所当然地引起访民的愤慨,访民千里迢迢,千辛万苦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却被贪污官僚予以销号。许杰倒台后,又发生副局长自杀,信访系统已多人落马。信访局本来是清水衙门,想不到在访民销号中地方政府为了压低访民赴京的人数统计,从而在排名时凸显成绩而向信访局行贿,信访局个别领导居然不顾访民的苦难,接受贿赂610余万。《博讯》的报道是事实,引发了访民的关注。在国内媒体公布前转发这篇《博讯》文稿的远远不止沈佩兰一人。那么转发的人都犯罪吗?可以想象,在互联网和微信发达的时代,自媒体的报道广泛超前。境外媒体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对我们国家的攻击报道,也有不少真实的报道。那么,沈佩兰转发真实的报道构成犯罪吗?现在公诉人强调文稿的后半部分的公告,而忽视文稿的主体部分。那么辩护人分析一下后半部分“公告”

当然,公诉人会说,我们指控的是这篇文章的“公告部分”。在“公告”上讲的星期三去北京市政府,星期五去北京信访局。首先,该“公告”并非是沈佩兰发布和号召,“公告”中号召访民每月周五国家信访局上访,这早就成为事实,并非“公告”后形成。这难道是沈佩兰倡导的吗?是沈佩兰组织的吗?是沈佩兰煽动吗?即使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并不是煽动访民去犯罪、去国家机关闹事,而是正常的投诉、抗议上述贿赂腐败现象,这是公民对政府批评的权利,何况公诉人也难以提供因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而引起访民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例,缺乏因果关系。

现在沈佩兰被羁押在看守所,上访的人员是否减少了?在市政府门前每星期三的访民是多了还是少了?在上海,每星期一上午在上海市高院聚集60多人,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本市某一位法官,这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自发的去高院、人大。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访民扰乱了机关正常秩序。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市民对上海市政府能不能批评?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上海的不足之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公民的正常政治权利,我想我们的上海市领导完全有这个大度,能容纳市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现在沈佩兰反映上海市的问题不论对与错,上海有关部门居然要以“妨害交通”的事实来追究沈佩兰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这是否会使社会舆论产生错觉,上海有关部门在报复信访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沈佩兰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无罪推定”,公诉人的指控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对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仅缺乏证据力,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犯罪移交手续,不能佐证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佩兰无罪。
  
尊敬的法官:

“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每一个公民都要守法,政府官员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稳”和“维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不能为了“维稳”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为了“维权”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对访民“压”还是“疏”这是执政的艺术,处理得当从而促使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以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干预和处置,首先要在法律范畴内行使,动辄以《刑法》来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社会关系要慎之又慎,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特别是中央领导一直提出的司法改革,法院要独立审判,要摆脱有关部门的干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她受到追诉。这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能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谢谢 。

辩护人:杨绍刚 律师
201678
  
附:沈佩兰的一审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捍卫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电话:021-54247559   E-mail: ysg5424755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