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

无辜女无锡王丽英被原无锡市中级法院离职人员、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超诈骗16万元报案(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本网获悉:无锡王丽英被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超诈骗16万元报案。
2016年8月9日下午,无锡王丽英拨打110报警,称被无锡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超诈骗16万元,后警察将其带至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江海派出所制作报案材料,并制作了《警情受理告知单》。据王丽英介绍,因其遭到无锡市惠山区法院钱元、张微、龚培良滥用公权、徇私舞弊,与原告沈荷琴勾结,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聘请律师和公民代理,然后作出枉法判决。而惠山法院对钱元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作出的枉法判决仅认定“确有错误”而作出再审决定,包庇纵容了钱元等人的犯罪事实。
为此,王丽英向无锡中院上诉,此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超,黄超不同意与王丽英签订委托协议,他在后面操作此案,并承诺:“我就是从无锡中院出来的,中院关系我没问题,这个案件我帮你翻过来。”于是2015年2月至5月期间,黄超以请中院领导吃饭,帮领导“托盘”(到领导开的饭店消费),过年送礼等为由向王丽英索要资金,王丽英就通过工商银行打入黄超的卡中,共计打款16万多元,而且,在无锡中院作出维持惠山法院的枉法判决后,黄超仍然向王丽英索要了钱款。
在王丽英拿到中院枉法判决后,曾多次向黄超提出要求其退还款项,但黄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无奈之下,王丽英向公安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黄超诈骗的责任。
王丽英说:“他说他是中院出来的,承诺我能把这个冤假翻过来,为此,他一次次让我打钱给他,今天说和中院这个领导吃饭,明天说和中院那个庭长吃饭,我都有名字,可案子仍然枉法判决了。他没有办成事,向我要的钱,他不肯退,这就是诈骗,我等公安的处理。请求社会关注!”
案情经过:
沈荷琴与王丽英是长期的委托理财关系,沈荷琴通过银行,将款项打给王丽英,再由王丽英进行操作,将本息打入沈荷琴的银行卡中,从未有任何委托理财手续和其他任何收款凭证,在2013年最后的490多万元操作中,出现问题,导致本金无法收回。
2014年1月27日(29日为除夕夜),王丽英莫名其妙地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顾华明法官的电话通知,到了法院后,在不告知任何情况、也不听取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立即将王丽英戴上手铐,司法拘留15日。
2014年2月11日,王丽英拘留15日释放出来,再次到惠山法院咨询,才知道早在2013年10月9日,惠山法院就已作出(2013)惠前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王丽英已被作为被告且被判决归还原告沈荷琴借款本金4961600元,而王丽英对这一切皆全然不知。随后,尤志威(王丽英的朋友)给王丽英送来了惠山法院的(2013)惠前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称其收到了法院的判决,说“没想到惠山法院这么搞!”。
拿到判决书后,王丽英向惠山法院复制案卷遭到拒绝。
离奇的是,在这起作为被告的王丽英完全不知情的案件中,判决书中却有两名王丽英的委托律师,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俊伟和田心静,案卷中还出现了王丽英委托尤志威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而且,法官认可了这些委托,并将所有法律文书邮寄和直接送达给了双汇律所和尤志威,而这些王丽英全然不知。
在王丽英将上述情况向惠山区检察院和无锡中级法院领导反映后,惠山法院领导让王丽英不要向检察院反映,并承诺“一定处理好让你满意”。在2014年4月29日,惠山法院却作出(2014)惠商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仅认定(2013)惠前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将本应撤销的枉法判决却仅决定再审,掩盖、包庇钱元等人违法犯罪。在随后的再审中,沈荷琴、尤志威与惠山法院边剑扬、邹蓉、金锡芳进一步狼狈为奸、虚假诉讼、伪造证据,作出(2014)惠民再初字第0003号枉法判决,随后,王丽英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超。
黄超是从无锡市中级法院出来的,后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对无锡中院的领导和法官有人脉关系,所以,黄超向王丽英承诺在中院将此案翻过来,为此,一次次向王丽英要钱,但最后并没有将案件翻过来,无锡中院依然作出维持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而黄超却向王丽英索要了16万多元。
王丽英联系电话:1396181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