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上海六维权人士诉国家信访局遭拒(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尹爱萍、马春英、费爱众、王燕亭于2017110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国家信访局作出的“国信公开函(2016210号《关于蔡孝敏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遭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的法官推诿扯皮,拒收起诉状。六位原告只好在该法院立案庭门前拍了一张集体照后便自行离开。

114日,蔡孝敏、杨秀婷、尹爱萍、马春英、费爱众、王燕亭把起诉状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从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邮电局寄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该法院于119日签收起诉状后,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至今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蔡孝敏、杨秀婷、尹爱萍、马春英、费爱众、王燕亭向国家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因为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于20161011日在南昌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中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9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舒晓琴在信访电视电话会议上称:“信访信息是分析信访形势、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评价信访工作效能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蔡孝敏、杨秀婷、尹爱萍、马春英、费爱众、王燕亭认为上海市长期存在信访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要求国家信访局公开“截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信访积案数,以及结案化解率”和“截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以及已经结案化解的信访人名单”信息,可是国家信访局及不负责任地推诿并未如实公开其掌握的相关信息。

附:蔡孝敏等6名原告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蔡孝敏  男:196624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30021101室转   邮编:201208  手机:13917465583
原告:杨秀婷  女:1965511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达路68826201室转  邮编:201319  手机:13661998059
原告:尹爱萍  女:196078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玉田新村131403  邮编:200093  手机:13671664271                                            
原告:马春英  女:19681220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71546101  邮编:200434  手机:13701650637                                              
原告:费爱众  女:1954716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新昌路3899号后门(居委会)  邮编:200003  手机:13671937669                                              
原告:王燕亭  男:194045日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0713101  邮编:200941  手机:18017655518                                              

被告:国家信访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   
法定代表人:舒晓琴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要求判决撤销国信公开函(2016210号《关于蔡孝敏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10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9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而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为了了解事实真相,揭穿上海市弄虚作假的真面目,原告于20161112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截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信访积案数,以及结案化解率”和“截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以及已经结案化解的信访人名单”信息,该两条信息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本案系争信息应当属于被告公开职责范围。另外,被告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没有在本案系争答复书中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本案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所以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贵院应当依据该项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应当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判决。

附:证据
120161112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份各2页;
2、国信公开函(2016210号答复书二份各1页。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六名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
 
起诉人:蔡孝敏、杨秀婷、尹爱萍、马春英、费爱众、王燕亭。
2017110